分支机构(研究院) 考评官聘任管理办法
中国文化教育研究中心
各分支机构考评官聘任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文化教育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研究院”)各分支机构(以下简称“分院”)的人才评价体系建设,确保考评工作的专业性、公正性和权威性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各分院考评官的聘任、职责、考核及解聘等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考评官是指由研究院正式聘任,负责参与分院人才评价、项目评审、成果鉴定等工作的专业人员。
第二章 聘任条件
第四条 考评官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。
2.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。
3.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研究院管理制度,了解并认同研究院的发展理念和目标。
4.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,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。
第五条 优先考虑在学术研究、教学、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或行业领军人物。
第三章 聘任程序
第六条 考评官的聘任应遵循以下程序:
1.提名推荐:各分院根据实际需要,向研究院提出考评官提名推荐名单,并附详细推荐材料。
2.资格审查:研究院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名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,确保符合聘任条件。
3.专家评审: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专业评审,包括学术成果、实践经验、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。
4.公示与聘任:对评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公示,无异议后,由研究院正式聘任并颁发聘书。
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
第七条 考评官的主要职责包括:
1.参与分院人才评价、项目评审、成果鉴定等工作,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。
2.协助分院制定和完善人才评价相关政策和制度。
3.参与研究院组织的学术交流、培训等活动,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。
第八条 考评官享有以下权利:
1.对参与的评价工作独立发表意见,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。
2.优先获得研究院提供的学术资源和信息支持。
3.对研究院的人才评价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。
第五章 考核与解聘
第九条 研究院定期对考评官进行考核,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表现、专业水平、职业操守等方面。
第十条 考评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研究院有权解除其聘任:
1.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研究院管理制度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2.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,严重损害研究院声誉的。
3.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,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文化教育研究院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研究院各分院考评官的聘任管理工作,确保人才评价工作的公正、科学和高效,为研究院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。